美国加州《电子废物再生法》(S.B.20/50)简介
加州于2003年9月制定《电子废物再生法》(S.B.20/50),限制若干类电子设备所用的有害物质,按照规定,六2007年1月1日起,美国加州《电子废物再生法》(S.B.20/50)强制生效。
《电子废物再生法》包括两个主要部分,其中一个是循环再利用,规定零售商必须在销售点就某类电子设备向消费者收费。这些电子设备是指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视频显示设备,根据加州有害物质控制局的条例,包括以下8个类别:
(1)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阴极射线管(CRT)设备;
(2)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显示设备的阴极射线管;
(3)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阴极射线管的电脑显示器;
(4)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液晶显示屏的笔记本电脑;
(5)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液晶显示屏的台式显示器;
(6)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阴极射线管的彩电;
(7)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液晶显示屏的彩电;
(8)等离子彩电。
以下产品不在《电子废物再生法》管制之列:
(1)属于汽车部件的视频显示设备;
(2)装在工业、商业或医疗设备内的视频显示设备;
(3)装在洗衣机、干衣机、冰箱、微波炉、灶具、洗碗机、房间空调器、抽湿机或空气净化机内的视频显示设备。
在加州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,其生产商每年均须向零售商寄发通知书,说明向他们供应的电子设备特点。生产商亦须每年向加州当局提交报告,提供以下资料:(1)生产商名称及地址;(2)上年在加州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数量资料;(3)年内生产商制造受管制电子设备所用的有害物质估计平均份量;(4)年内生产商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所含的可循环再造物料估计份量;(5)证明生产商致力设计可循环再造电子设备的资料;(6)之前12个月收到生产商通知的零售商名单。报告须于每年7月1日前提交。
生产商并须透过免费电话热线、网站、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等,向消费者提供资料,说明在何处及如何交回旧产品,以及旧产品将如何循环再造或处置。
《电子废物再生法》第二个主要部分是限制出售含有重金属的受管制电子设备,由2007年1月1日起生效。
“最高含量”适用于电子设备内每种同质物料,而不是整件设备或其中一个部件。同质物料是指不能机械性地分开为不同物料的物料。
与欧盟RoHS指令的比较
虽然加州和欧盟的RoHS指令规定有许多相类之处,但加州RoHS较为宽松(见表2)。例如,加州RoHS所管制的产品类别较少;欧盟的规例涵盖6种有害物质,即铅、汞、镉、六价铬、聚溴联苯(PBB)及聚溴二苯醚(PBDE),加州规例只涉及前四种重金属物质且并无具体的标签要求。
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子产品,可于加州发售。得到欧盟批准可获豁免的有害物质,加州亦会认可。被欧盟RoHS指令限制销售,但不在加州受管制电子设备之列的电子产品,不会被加州禁止销售。加州的规定与欧盟RoHS指令一样,并无具体的标签要求。
不过,加州准备将手提DVD影碟机纳入受管制电子设备之列。目前,加州正考虑制定第A.B.2202号法案,AB2202与欧盟RoHS指令更类似,它延伸了法规的范围,也就是说,将《电子废物再生法》涵盖的范围扩展到与欧盟RoHS指令覆盖产品类别一致。有提议将法案的计划生效日期从2008年1月1日延迟至2010年1月1日。
目前,加州RoHS正在考虑进行修订和扩展,产品覆盖范围将更广,有可能涉及所有在加州销售的电气电子设备的制造商。